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校
第十三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校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聘任专职、兼职教师。
鼓励职业学校聘任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业兼职教师。
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百分之二十可以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
鼓励职业学校聘任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业兼职教师。
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百分之二十可以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