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校

第十一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校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职业素养、职业技能和创新创业意识,为学生的就业创业、职业生涯发展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相对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