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校
第九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校 第九条 举办职业学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举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举办(筹设)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举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举办(筹设)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