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校 第十四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二章 学校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教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实训基地,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