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十七条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 第十七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职业学校教师培训规划,并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