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对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和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公民,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表彰与保护。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执行其职责时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对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和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公民,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表彰与保护。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执行其职责时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