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保护和援救的合法行为。
本条例所称治安灾害,是指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事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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