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11-25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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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或采取其他... 第三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对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和在抢险救灾中表现... 第四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四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其“青岛市见义勇为公民”称号: (一)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制止违法犯罪行... 第五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五条 对市人民政府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公民,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 第六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六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 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监... 第七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七条 公民见义勇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其见义勇为事迹,经区(市)社会治安综... 第八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八条 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的公民应当公开进行。被表彰人或被奖励人要求保密或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对需要保护... 第九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九条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批革命烈士。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享受... 第十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条 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公民,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因公负伤的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由劳动、人事部门按因公负伤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应当积极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贻误治疗。医疗费用的承担,有工作单位的,按工伤的有关... 第十二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安置因见义勇为而负伤、致残、牺牲公民的家属的工作和生活。 公民因见义勇为而牺牲、致残,造成家庭... 第十三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三条 对市人民政府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公民,按规定给予办理终身人身保险。 第十四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的公民或有关人员,对不履行救治、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职责的单位,可以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不履行对见义勇为的公民的救治、保护职责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 第十六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