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六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六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监督,专款专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