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八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八条 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的公民应当公开进行。被表彰人或被奖励人要求保密或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的公民及其亲属,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对见义勇为公民及其亲属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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