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九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九条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批革命烈士。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