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一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应当积极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贻误治疗。医疗费用的承担,有工作单位的,按工伤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医疗单位垫支,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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