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二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安置因见义勇为而负伤、致残、牺牲公民的家属的工作和生活。
公民因见义勇为而牺牲、致残,造成家庭生活低于当地一般水平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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