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四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的公民或有关人员,对不履行救治、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职责的单位,可以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