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六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