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五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不履行对见义勇为的公民的救治、保护职责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