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三条 对市人民政府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公民,按规定给予办理终身人身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