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 第十三条 对市人民政府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公民,按规定给予办理终身人身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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