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金融机构引进、金融创新发展、金融服务促进等工作中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