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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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第二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金融发展工作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统筹规划、合作开放、提升服务、防范风险的原则,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
第三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金融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金融发展规划应当包括金融发展...
第四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融发展工作的领导。市、区(市)人民政府的金融工作部门具体负责金融发展工作的综合协...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五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支持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结算、金融控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建立、完善...
第六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地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设立和发展,增强其竞争力和影响力。
对本地法人...
第七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支持、引导服务于蓝色经济、科技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农...
第八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培育和引进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开展高端金融业务,支持财富管理培训基地建设和财富管理...
第九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九条 鼓励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设立、兼并重组和增资扩股。
第十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组织。
市、区(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十一条 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
引导股权投资者参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场外...
第十二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十二条 培育发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电子交易平台,增强其资金结算功能。
第十三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下开展金融创新,并在本市推广金融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十四条 支持保险中介、资信评级、资产评估、金融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服...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十五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专门考核...
第十六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十六条 设立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第十七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完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农民专...
第十八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企业上市各环节的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企业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拓宽直接...
第二十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二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在县域和农村设立营业网点,鼓励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二十一条 提倡和引导民间融资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引导民间融资主体利用公证、登记、抵押、质押等形式,规范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支持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扩大保险覆盖...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金融发展给予资金扶持,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融发展的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金融发展用地及功能,优化金融发展空间布局。
市、区(市)人...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建设金融聚集区,明确其功能定位和发展特色,引导金融机构、金融组织聚集发展。
市、区(市)人民...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设统一的征信平台,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七条 工商、税务、公安、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与有关国家金融管...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八条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收集处理信用信息,开发和提供信用产品,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制定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并设立金融...
第三十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条 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城市间、区域间金融合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开展...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金融人才培养、引进计划。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知名院校、金融机构总部等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形式,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开展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教育。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金融机构引进、金融创新发展、金融服务促进等工作中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