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金融发展给予资金扶持,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融发展的奖励和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