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金融发展给予资金扶持,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融发展的奖励和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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