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建设金融聚集区,明确其功能定位和发展特色,引导金融机构、金融组织聚集发展。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划建设适应金融聚集区发展需求的基础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