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金融发展用地及功能,优化金融发展空间布局。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保障金融建设用地。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保障金融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