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设统一的征信平台,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数据量,改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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