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八条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收集处理信用信息,开发和提供信用产品,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提高信用产品在融资产品中的比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