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条 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城市间、区域间金融合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开展金融交流与合作,提高本市金融的区域竞争力、辐射力和影响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