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制定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并设立金融风险应急准备金。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完善金融风险监测信息系统和评估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开展金融风险预测、评估、防范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对金融风险的预警防范能力。
引导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完善风险管控制度,提升风险防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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