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二十七条 工商、税务、公安、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与有关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