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金融人才培养、引进计划。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金融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金融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