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知名院校、金融机构总部等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助。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培养适应本市金融发展需要的金融专业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