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形式,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开展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