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形式,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开展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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