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二十一条 提倡和引导民间融资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引导民间融资主体利用公证、登记、抵押、质押等形式,规范交易行为。
鼓励、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平台,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登记、交易结算、评估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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