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二十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二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在县域和农村设立营业网点,鼓励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贴。
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