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十九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企业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企业利用前款所列融资工具直接融资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