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十七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完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
知识产权、工商、土地、房产、海洋、林业等部门应当为小型微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海域使用权、林权等设定担保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