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十八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企业上市各环节的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