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十五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金融服务促进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专门考核指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