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金融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金融发展规划应当包括金融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