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金融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金融发展规划应当包括金融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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