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五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支持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结算、金融控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建立、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支持设立、引进金融业法人机构、区域性管辖机构、总部直属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
支持成立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金融产业投资公司和金融控股集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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