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七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支持、引导服务于蓝色经济、科技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农村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外向型经济的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设立和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