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六条

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地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设立和发展,增强其竞争力和影响力。
对本地法人金融机构的设立、增加注册资本、上市、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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