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项目投资预算外,市人民政府当年拟投资新建的二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调增投资概算超过估算百分之十且绝对额超过三千万元的项目,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