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1-29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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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决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推动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 第二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 第四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 第六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 第七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 第八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 第九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完善预算联网监督机制,加强预算联网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 第十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应... 第十一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出台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 第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借债务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 第十三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将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绩... 第十四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安排编制预算工作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市人... 第十六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 第十八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审查。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各部门预算草案汇总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预先审查。... 第二十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对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部门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出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审查结果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市人民...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批复市级各部门的预算和向下级政府下达转移支付...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和税收征管情况...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三十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二)...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项目投资预算外,市人民政府当年拟投资新建的二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调增...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意见。 市人民...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对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出预算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预算调整方案中...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不...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市级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六...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市级...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对市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占比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 第五十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高新区)编制预算、决算等相关事项,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区(市)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