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出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