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正式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