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由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