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批复市级各部门的预算和向下级政府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