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全面、真实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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