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