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和税收征管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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