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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